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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 第三条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 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 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章名 第二章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改建区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若干名由市有关委、局及湖里区的有关领导兼任 二、指挥部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会议,协调解决改建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事务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设若干名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借调、兼职或聘任方式组成 三、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管理处、征地拆迁处、规划建设管理处、计划财政处四个职能部门。其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员兼任组成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遵照基本建设程序,按政府现行规定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二、配合市征地拆迁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征地拆迁赔偿、劳力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统一动迁和处理善后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区、镇、村企业及商业网点的动迁、改造 三、审查划拨与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凡属划拨的土地,报市政府批准。凡属转让的土地报市土地局批准 四、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协助土地开发总公司在改建区做好前期的“七通一平”工程 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江头地区详细规划方案,统筹安排各种建设用地,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具体工作,报市规划局审批 六、根据详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各组团总平设计、初审小型项目建设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及组团内详细规划、市政工程和建筑小品等)设计,并报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和改建区内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八、监督居民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 九、负责监督改建区地产、房产的经营,严格审查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统筹安排改建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报改建区年度投资计划,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审核改建区基础设施及公建项目工程投资概算 十二、做好资料收集建档和统计报表工作 十三、解决和协调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有关重大原则问题,提交指挥部研究决定 十四、受指挥部委托行使市政府赋予指挥部的其它职责 章名 第三章改建区的资金来源及办公费用 第八条改建区前期起动资金由市财政垫付,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做好“七通一平”后,再按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投资费用的原则进行转让,以实现以地产养基础设施,以房产养公建设施的目的,建立建设资金滚动使用,自求平衡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九条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从3%土地管理费中列支 章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借调、招聘、辞退、工资、公休假日等都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须补充、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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