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审查

分享到:0

市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拆除房屋工程的施工管理,配合市区建设和旧城区拆迁改造,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今后我市房屋动迁、补偿安置仍由拆迁人自行负责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负责;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应当委托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拆房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担的拆房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给他人。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属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工程项目,承担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拆房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开工。拆房施工单位申办《拆房施工许可证》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拆房合同书、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保护措施等证件材料。

三、房屋拆除工程的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单位对工程的安全应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应当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拆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该查清所拆房屋的结构、构造及其周边、地下的管、网、线等具体情况,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方可上报市拆迁主管部门。

五、拆房施工单位应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工人,不得随意招收"三无"盲流人员到施工现场操作。并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工人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工人和换岗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拆房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工程负责人到位,管理人员到位,技术人员到位,不得以包代管。特别强调工人未经培训持证的不准上岗,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的不准上岗;管线未拆除的不准施工;不准用推倒方法拆除房屋。

七、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值班警戒和警示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栏,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车站、旅游风景点等,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栏应做到清洁整齐,坚实牢固,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在市区主干道两侧及毗邻居民区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排栅必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必要时,还应搭设防护隔离棚。

八、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殊作业方法的房屋拆除工程,拆房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械。应急救援方案要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天、雷暴雨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房作业。

十、在房屋拆除作业中,如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防空洞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时,要报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发《拆房验收证明书》。

十二、拆房施工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拆房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拆房施工许可证》核准范围擅自组织拆除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罚款等处罚。由此而引起的事故,违章施工单位和个人要负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在拆房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险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同时依法追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瞿龙
  • 手机:1809179250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419670702@qq.com
  •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曲江环球中心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