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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

  据介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后,深圳市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以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通过配套文件的规定,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对促进和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作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重在对更新办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延续了深圳市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模式并举的方式,大力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

  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申报主体在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后,直接报送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规划国土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实施细则还规定,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只有当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方可由该单一主体向区政府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确认。只有经确认的实施主体才能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未形成单一主体的,不具备供地条件,将无法实施。同时,在项目实施主体形成之后,由区政府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的用地移交、搬迁补偿安置等义务,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在项目建成后的规划验收和房地产申请预售阶段,相关部门也将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在深圳市对旧住宅区改造方面,2011年《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已经进行了相关规范,实施细则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为贯彻低碳、绿色的更新理念,实施细则细化并严格限定了可以申请进行拆除重建的情形,要求优先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不涉及整体拆建的方式进行城市更新,并将综合整治的范围由单一的城中村扩展到各类旧区。同时规定,市一级层面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并牵头制定细化的操作政策;区一级层面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安排与市级建设资金对等的区级建设资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摘录:法律168网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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