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终止

分享到:0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在方便群众生活、开辟就业渠道、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市场活力等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个体、私营经济是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和引导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违背本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的行业、领域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为由而人为限制条件。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实行许可证管理或资质等级审查的行业、领域和商品的生产经营,应经由行业、业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审批,并在获取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格和条件的审查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现代农业、城市基础设施等首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

  (三)鼓励外地具有较强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到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二、改善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地用房的审批管理,应同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个体、私营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市、区(县)工商联以及市、区(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别向市、区(县)计划、规划、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已获得经营场地、场所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个体、私营企业,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的,土地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热等必要的生产条件,个体、私营企业应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筹解决,并在指标分配、价格费用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三、拓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筹融资渠道

  (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对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二)对私营企业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大型私营企业,可由市工商联、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同市有关金融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等级评定,确定信用等级,作为金融部门贷款的参考依据。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大型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对其进行改制后申报公开发行股票。

  (四)对从事工业生产的私营企业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支持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在个体、私营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互助金性质的担保金,用于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担保及中小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

  (六)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私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规定与外商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7年第7号令)的,可享受国务院及市政府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从事国际商贸、劳务、工程承包等业务,市有关部门在审批手续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首都经济的重点产业

  (一)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或者市科委授权的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北京市《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6〕35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第三产业。对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对从事观光农业创汇农业、籽种农业、精品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开发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在市政府确定的边远山区投资兴办生产型、科技型或为农服务型的私营企业,2000年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并享受市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而且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0%以上,即可按实际资本先行登记注册。

  (四)私营企业综合利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所列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产品生产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给予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服装、食品、包装、印刷等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的都市型工业。

  (六)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国家计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1997年第6号令)中的项目,并且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其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在项目核算的设备和技术支出范围内,而且不属于海关总署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1996〕1062号)之列的,经市计委或市经委、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可向海关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一)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二)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原则上实行竞价收购,也可实行协议收购。对一次性付款收购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城镇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10%至20%的收购价格优惠;对分期付款收购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收购款总额的30%,其余部分须比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缴纳国有或集体资产占用费,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作价评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等问题必须予以考虑。

  对个体、私营企业竞价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并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五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本市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对个体、私营企业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接受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

  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转让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私营企业兼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取消法人地位的,其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兼并企业继承。被兼并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其资产额大于债务额的或资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经被兼并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资债相抵后,未超出资产额的债务,由兼并企业负担;超出资产额的债务部分,由兼并企业挂账处理。对兼并企业挂帐的银行债务,可实行先付息后还本,还本期限最长为五年。

  私营企业兼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兼并企业,如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兼并后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须由兼并方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须由兼并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 地增值税。

  兼并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郊区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乡村集体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并可以原则上参照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的方式进行,但有关土地、人员方面问题的处理,不适用本条(二)(三)项规定的相关办法,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互相联合,共同发展。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现金和专利技术等参股或控股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集体企业。对个体、私营企业参股或控投的企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瞿龙
  • 手机:1809179250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419670702@qq.com
  •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曲江环球中心26层